离婚后财产纠纷代理词

浏览:    时间:2019-05-14
案情介绍:
    王某某与蒋某某由于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协议离婚,并于20 13年 5 月 7 日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到XX市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该协议表面位于位于某某市某某镇杜前公路65号房屋(XX市房权证XX镇字第112360)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于被告名下归王某某所有
    在双方登记离婚后,王某某积极履行离婚协议中原告的相关义务,当王某某多次要求被告配合其办理房屋的产权转移过户手续时,蒋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极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转移过户手续,致使至今原告依旧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给原告生活上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以及不方便。
    为此王某某向某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
    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潘灵杰律师担任王某某与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程序的诉讼代理人,通过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参加庭审,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离婚时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有效。
    二 、《离婚协议书》中写明位于某某市某某镇杜前公路65号房屋(XX市房权证XX镇字第112360)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于被告名下归原告所有,我国《婚烟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被告有义务要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相关的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
    综上所述,被告有义务协助办理房屋的过户相关手续,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