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合同关系

浏览:    时间:2019-05-15

作者:     2016-12-25

案情
胡某对其自家房屋进行翻建,将泥水工程以点包方式承包给陈某,即包清工,包工不包料,泥工100元/天、粗工80元/天。陈某由于人手不够,叫上同行周某共同参与。在翻建房屋过程中,由于未使用安全网等安全措施,周某不慎从房顶摔到楼板上,脊椎盘摔断,造成一级伤残。随后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周某向黄岩区人民法院起诉房主胡某,要求其承担几十万的损失。
律师观点
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为建房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工作,胡某作为房主对该工作并不内行,他需要的是陈某、周某提供技术和经验,注重的是竣工房子的工作成果。胡某并不从陈某、周某身上赚取利润为目的。由于对建房缺乏专业知识,胡某也没有指挥安排陈某、周某等泥水匠的工作,让他们听命于他,相反被胡某不还要听从陈某、周某等人的安排,为翻建房子提供需求的材料和各种便利条件。至于按日计酬还是包死费用,只是双方约定的报酬计算方式的不同,不是判断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唯一标准。所以胡某与陈某、周某等人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故应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用合同关系。如果被告陈元江没有赚取抽头和利润,应认为陈某、周某共同承揽或合伙承揽。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遭到损害或致人损害的,除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之外,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应独立承担风险。本案中周某的受伤是由被告陈某、周某自己疏忽大意,没有使用安全网等安全措施而造成的,应自己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