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家侵权且不利小孩成长

浏览:    时间:2019-05-15

作者:     2016-12-25

案情
王某的丈夫去世后,公公、婆婆对其恶言相向,拳脚相加,致使其不得不离开在哺乳期的儿子,不堪受辱回到娘家。此后,王某本人不但不能抚养自己的儿子,而且根本见不到自己的儿子。王某无奈向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回自己对亲生儿子抚养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第一序位的法定监护人,王某丈夫虽已死亡,但王某作为儿子的生母,仍系第一序位的法定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都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王某公婆的行为虽无主观恶意,但客观上已侵犯了王某对儿子应行使的监护权,故判决王某抚养儿子,并履行监护职责。
律师观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本案两被告的儿子虽已死亡,但原告王某作为儿子的生母,是当然的法定监护人,依法享有对亲生未成年儿子的监护权利,并受法律保护。本案应为侵犯监护权纠纷,不仅在于生母的监护人资格是当然取得,无需设置,还在于两被告的监护人资格依法未得到任何方面的确认,即将被监护人藏匿,使监护人不能实际行使监护权利;两被告人也未得到原告的同意或临时委托,就擅自将被监护人藏匿并不予归还,不能不说是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监护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可由祖父母等人担任监护人。而原告王某并未丧失监护能力,所以,祖父母不能直接抚养孙子。